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長庚大學中醫學系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宗旨與任務:
一、增進校友間聯誼。
二、協助延續校友學術研究等事項。
三、交換本會及校友動態等資料。
四、配合本會辦理校友及在校同學獎勵事宜。
五、協助並促進本會會務發展相關事項。
六、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長庚大學中醫學系。並視需要設立分會,其辦法另訂之。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入會:
第四之一條 會員資格: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永久會員、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
一、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畢(肄)業於本系之歷屆校友,一次繳清新台幣500元整可永久屬之。
二、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本系歷任教師或理事長推薦,或會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聘為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並繳納會費後,經會員大會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四之二條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已行使會員權利。
第四之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有發言及表決權。
二、有選舉、被選舉權。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繳納會費。
二、協助本會各項工作之推展。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第七條 本會會員遇有地址變更或其他異動時,請主動與本會連絡。
第八條 會員違反本會宗旨或有違法亂紀足以損及本會名譽時,得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除名之。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權之行使。
三、本會財物之收支與經費預算、結算之審核與稽核。
四、會務工作報告及工作計畫之審核與稽核。
五、財產設置及管理。
六、會內公共事務之創辦與提議。
七、會員之除名。
第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日期由理事長決定並通知。必要時由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聯名召開臨時會。
第十之一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之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之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與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十一條 舉辦校友會例會及其他集會。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聘請本系主任為名譽會長,本系歷任教職員等為顧問。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代表本會綜理會務。另設秘書長一名由理事長任命,負責推行校友會有關事宜。另置理事、監事若干名,協助處理相關會務。
第十五條 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任期三年,得連選得連任。唯會長限連任乙次。
第十七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聘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 職權
第十八之一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召開有關會議即依法擔任主席。
二、遵循會員大會之決議綜理會務。
三、指揮監督會務工作人員。
四、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士。
五、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八之二條 理事職權如下:
一、協助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及執行決議事項。
二、本會經費預算與決算編制。
三、其他有關本會會務執行與推動。
第十八之三條 監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長、總幹事、理事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入包括下列各項:
一、入會費:本會會員於入會時每人一次繳納新台幣伍百元。
二、會員自由樂捐款。
三、各界熱心人士之捐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前條第一款所訂之入會費或繳費方式修改(如:常年會費等),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調整之,並通過追認。
第廿一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包括下列各項:
一、會務開支。
二、協助本會推展會務。
三、其他支出。
第廿二條 本會如解散,剩餘之財產則悉數捐贈長庚大學中醫系,不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企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三條 本會章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